(2017)闽0521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柳小霞、刘志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小霞,刘志锋,王云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1086号申请执行人:柳小霞,女,198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志锋,男,199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云婷,女,199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小霞与被执行人刘志锋、王云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