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吕相奎与万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相奎,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吕相奎,市民。被执行人:万辉,市民。2017年3月2日,吕相奎向本院申请执与万辉合同纠纷一案,要求万辉履行下列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吕相奎欠款824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40元,承担执行费50元。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向万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是万辉没有依法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2017年3月6日,本院依法向吕相奎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但是吕相奎没有向本院提供万辉的财产状况。2017年3月30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万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到房县农村商业银行柜台查询,也没有发现万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19日,本院到房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万辉的房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但是没有发现万辉进行过房产登记。2017年7月4日,本院依法将万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进入执行环节之后,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记载的万辉的住址,没有发现万辉,本院依法找到万辉之妻,万辉之妻只是声称万辉在外务工,只是获悉万辉现在曾经在登记的开展经营业务,但是现在已经杳无音讯。2017年8月8日,本院与吕相奎沟通,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吕相奎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吕相奎与万辉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万辉目前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吕相奎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礼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