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板乐信用卡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2288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张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均为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板乐,男,成年。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周板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05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板乐支付46661.41元及受理费672元。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上述部门和单位的回复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周板乐有预售登记在其名下的花都区房产,申请人表示上述房产尚处于预收状态,且房屋价值相比执行标的的差距较大,故暂不需法院处理,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鉴于此,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执行查询,被执行人除上述两套房产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05执2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法能审判员 黄继锋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童 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