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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4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与林州市园方铸造有限公司、张太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林州市园方铸造有限公司,张太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360号原告: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楠木井村。法定代表人:王金玉,村主任。被告:林州市园方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法定代表人:张该生,总经理。被告:张太生,男,汉族,1970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原告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林州市园方铸造有限公司、张太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州市东岗镇南木井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林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