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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冯化贵与被执行人冯德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化贵,冯德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冯化贵,男,汉族,生于1955年3月4日,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冯德双,男,汉族,生于1967年6月9日,住达州市达川区。申请执行人冯化贵与被执行人冯德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冯德双未履行生效的(2016)川1703民初1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7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德双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德双向申请执行人冯化贵偿还借款45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查询本辖区房管部门,查明被执行人冯德双无银行存款余额、互联网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冯化贵书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化贵撤回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二年内就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部分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栾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