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彭伟杰与江西省华中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朱康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杰,江西省华中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朱康笛,廖真阳,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02民初1328号原告:彭伟杰,男,汉族,1960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义,北京昊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西省华中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36号星河国际1号楼1-2006至1-2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GBR06G。法定代表人:廖真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朱康笛,男,汉族,1977年8月31日出生,江西省华中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东,住温州市龙湾区,被告:廖真阳,男,汉族,1962年5月22日出生,江西省华中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东,住浙江省永嘉县,被告: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85471T,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799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3号楼10楼。法定代表人:肖风,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彭伟杰诉被告江西省华中国际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朱康笛、廖真阳、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彭伟杰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伟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伟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56元,减半收取即6,028元,由原告彭伟杰负担。审判长 王建英审判员 熊文凯审判员 张 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宇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