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5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胡文秀与陈林刚、张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秀,陈林刚,张银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4375号原告:胡文秀,男,195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陈林刚,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张银妹,女,196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秀诉被告陈林刚、张银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夏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