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6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郭明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郭明军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6300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18层。组织机构代码59525227-3。负责人:王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景峰,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德尧,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郭明军,男,1988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与被告郭明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郭明军给付原告已经支付的保险金人民币4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11日10时11分,被告郭明军驾驶鲁B×××××小型客车与张路驾驶的鲁B×××××小型客车相撞后,又与原告的保户耿琳所有的由蒋大卫驾驶的鲁B×××××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鲁B×××××号小型客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路、蒋大卫无责任。鲁B×××××号车辆维修后原告依据保险合同共向其赔款492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告向被告代为行使追偿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求。被告郭明军辩称,同意还款,要求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郭明军给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保险金4825元,于2017年9月2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郭明军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书记员 冯亚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