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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恒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恒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02执597号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82号。法定代表人孙晓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田恒显,住甘肃省庆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恒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恒显于2017年6月2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金已归还完毕,剩余利息已申请挂息。现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1002执59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惠志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向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