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颜惠保与金永红、李善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惠保,金永红,李善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81执保357号申请人:颜惠保,男,196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金永红,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被申请人:李善敏,女,195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巢湖市人,住巢湖市,申请人颜惠保与被申请人金永红、李善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颜惠保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金永红、李善敏价值55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颜惠保以自有一套(房产证号:01××56)位于巢湖市官圩行政村金码头城33号楼二单元301室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颜惠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金永红、李善敏价值55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被申请人金永红、李善敏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储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