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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任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任某,武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1642号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北路。法定代表人: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逯建花,系该公司信贷部负责人。被告:张某,女,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任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被告:武某,男,汉族,住甘肃省会宁县,系会宁县河畔镇人民政府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任某、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张某、任某、武某已经向其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8月18日递交申请,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会宁会师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段文化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晓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