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何岩、赵永林等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关忠国,何岩,赵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61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关忠国,男。曾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审被告人何岩,男。原审被告人赵永林,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岩、赵永林、关忠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6日作出(2017)京011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何岩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赵永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三、被告人关忠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审被告人关忠国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关忠国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关忠国在本院审理期间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忠国撤回上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7刑初1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丹代理审判员 栾广萍代理审判员 孙 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 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