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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6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徐某与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纪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6645号原告徐某,男,1978年12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纪某,男,1983年8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徐某诉被告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纪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经原告索要,被告拒绝还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纪某���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于2017年7月20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后经催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60000元的事实清楚,应予偿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纪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纪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尹程明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雷兆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