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盛源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盛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281号罪犯杨盛源,男,197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2)浙金刑一初字第97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盛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万元。被告人杨盛源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8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盛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盛源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杨盛源提请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盛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获得4个表杨和余分91分。因多次违规被扣3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二千元。未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本院认为,罪犯杨盛源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其系数罪并罚,未能履行民事赔偿义务,并有多次违规扣分,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盛源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淑莉审 判 员 谌香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喜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