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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234号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立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刚,湖北易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三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长峰,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宏信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90元,由原告浙江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洪 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裴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