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7民初1972号原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梅县小池镇临港产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廖孝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芝,女,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与调解、提起上诉,签收法律文书。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60号东源国际大厦公寓2单元805号。法定代表人:张玉珍,该公司经理。被告:张玉珍,女,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包头市人,住址包头市昆都仑区。原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宇洪公司)与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九利公司)、张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维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北宇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蒙古九利公司、张玉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宇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内蒙古九利公司及张玉珍对所欠湖北宇洪公司132502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内蒙古九利公司及张玉珍承担违约金39750.60元;3.由内蒙古九利公司及张玉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湖北宇洪公司与内蒙古九利公司签订电线、电缆买卖合同,内蒙古九利公司拖欠湖北宇洪公司货款137502元。2016年5月11日,内蒙古九利公司向湖北宇洪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2016年8月3日之前结清货款132501元。同日,张玉珍出具个人担保承诺函,自愿对内蒙古九利公司货款132501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北宇洪公司认为,内蒙古九利公司长时间违约,需承担违约金,张玉珍出具个人担保承诺函,应对内蒙古九利公司所欠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此,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内蒙古九利公司、张玉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湖北宇洪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内蒙古九利公司及张玉珍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属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和处分。本院对湖北宇洪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实质性审核,认为湖北宇洪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故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湖北宇洪公司系电线、电缆、光纤生产、加工、销售、研发企业,内蒙古九利公司系经营销售百货、五金等商品的企业。2015年4月23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内蒙古九利公司多次向湖北宇洪公司及案外人广州市宇洪电线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宇洪公司)购买电线、电缆。2016年5月11日,湖北宇洪公司与内蒙古九利公司经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0月8日,内蒙古九利公司尚欠湖北宇洪公司货款共计132502元(结算总货款为137502元,张玉珍支付5000元)。同日,内蒙古九利公司向湖北宇洪公司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对湖北宇洪公司货款132502元,分期于四次在2016年8月3日前还清,且张玉珍个人以担保人的名义向湖北宇洪公司出具个人担保承诺函,承诺其个人自愿对内蒙古九利公司欠湖北宇洪公司的货款132502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查明,一、2016年5月11日,湖北宇洪公司与内蒙古九利公司对账确认的总货款132502元中包含内蒙古九利公司所欠案外人广州宇洪公司货款92120元(该货款业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二、2015年11月5日,张玉珍以个人名义向湖北宇洪公司还款5000元(对账单中已扣减),后又以其个人名义向湖北宇洪公司还款2000元。三、湖北宇洪公司与内蒙古九利公司确认的对账单中,2015年10月8日的货款16801元系计算错误,该笔电缆单价为1.65元/米,共10000米,货款实为16500元,多计算301元。本院认为,湖北宇洪公司向内蒙古九利公司提供电线、电缆,由内蒙古九利公司向湖北宇洪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双方应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2016年5月11日,双方经对账确认内蒙古九利公司所欠货款总计132502元,在扣除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理的货款92120元、支付的2000元及对账单中2015年10月8日该笔货款多计算的301元后。内蒙古九利公司尚欠湖北宇洪公司货款38081元未按还款计划付款属违约行为,其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对于内蒙古九利公司违约金的承担,由于双方对违约金的支付方式未有约定,违约金应以所欠货款38081元为基数,自逾期还款次日起即自2016年8月4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另张玉珍对内蒙古九利公司所欠湖北宇洪公司货款38081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其应对该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湖北宇洪公司其他请求,因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8081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以38081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张玉珍对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货款3808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6元,减半收取计1873元,由原告湖北宇洪光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被告内蒙古九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玉珍负担6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