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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刑更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余刚抢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702号罪犯余刚,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出生地云南省威信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0日作出(2014)芗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刚犯抢夺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余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余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刚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891分,兑现表扬三次,(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68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此次减刑缴交罚金7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余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十八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李秋英审判员  戴景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毅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