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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张丽芬、林周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芬,林周敏,潘培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1728号申请执行人张丽芬,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莘塍街道市。被执行人林周敏,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现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潘培培,女,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张丽芬与被执行人林周敏、潘培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381民初495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1日起按月利率1.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林周敏、潘培培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的房产(抵押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苍南支行),本院已予以查封;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通报中国人民银行记入征信系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林周敏、潘培培采取拘留措施,并提交公安机关进行予以布控。目前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林周敏、潘培培实施司法拘留并提交公安机关予以布控,现公安机关尚未有反馈信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17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江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