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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怀执字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查有志与孙中华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查有志,孙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怀执字00422号申请执行人:查有志,住安徽省怀宁县。被执行人:孙中华,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查有志与被执行人孙中华交通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孙中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中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中华妻子潘金玲银行存款3570.7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汪 复审判员 陈纳新审判员 程 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