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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2民初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茂名市大天然海鲜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林心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茂名市大天然海鲜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林心佳,吴华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2民初2627号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茂南区双山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幸华,男,该联社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进,男,该联社职员。被告:茂名市大天然海鲜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站前五路南侧站前街高凉南社区二组。法定代表人:林心佳。被告:林心佳,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高州市。被告:吴华玲,女,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茂名市大天然海鲜美食城餐饮有限公司、林心佳、吴华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 波人民陪审员  李木清人民陪审员  邱志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 助理  陈培君书 记 员  麦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