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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行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刘家瑞与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家瑞,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9行初223号原告刘家瑞,男,汉族,农民,1976年7月19日出生,住台前县。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俊海,县长。被告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台前县纬六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张传和,局长。被告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前县凤台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本更,镇长。原告刘家瑞诉被告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刘家瑞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家瑞自愿申请撤回对台前县人民政府、台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前县孙口镇人民政府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家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家瑞负担。审判长  张鸿斌审判员  周培勋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