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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02民初2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赵应心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应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02民初2689号原告:赵应心,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河、于龙,山东一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866917987Y。法定代表人:于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敏、邵兆井,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赵应心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后,原告赵应心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应心自愿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应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3元,减半收取1246.5元,由原告赵应心负担。审判员  贾凯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