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戴其红与辛明山、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其红,辛明山,陈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2民初1615号原告:戴其红,女,汉族,个体户。被告:辛明山,男,汉族,无职业。被告:陈发,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其红与被告辛明山、陈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自和和解而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其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秋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