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9执3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宏杰与黄松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杰,黄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9执3424号申请执行人王宏杰,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黄松,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关于王宏杰申请执行黄松合伙协议纠纷[(2016)渝0109民初22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应执行案款21021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于2016年11月4日划拨了被执行人黄松的银行存款1748.42元该款已于2016年12月1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王宏杰。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09执342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陈安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敏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