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赖世敏、邱恒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世敏,邱恒发,赖道柳,赖道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3841号申请执行人:赖世敏,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邱恒发,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道柳,女,198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赖道文,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赖世敏与被执行人邱恒发、赖道柳、赖道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赖世敏以其与赖道柳就本案纠纷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3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陈兴会审判员 郑世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婷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