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鲁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刑初9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甲,曾用名鲁某乙,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宽检公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治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豆子沟村泰丰集团西沟铁矿采区路段施工作业倒车时,与行人袁某某相撞,后将其碾轧,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未作辩解。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2月6日18时许,被告人鲁某甲驾驶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宽城满族自治县碾子峪镇豆子沟村泰丰集团西沟铁矿采区路段施工作业倒车时,与行人袁某某相撞,后将其碾轧,造成被害人袁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害人袁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鲁某甲户籍证明信、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实,鲁某甲的到案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照片证实,犯罪现场及涉案车辆检验情况;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涉案人员的驾驶资格情况;车辆出厂合格证证实,涉案车辆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尸检照片证实,袁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证实,鲁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0mg/100ml;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鲁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证人翁某某证言证实,其母亲袁某某在距离事故现场二百米左右的地方住;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其为鲁某甲驾驶的装载机车主;证人才某某证言证实,2017年2月6日晚上6时许,其开着挖掘机准备去采区上面的小加油站去加油,其正开着装载机往上走的时候,发现在其前方四五米远的地上有一个东西,其仔细一看是一个人,脑袋已经没了,地上有一摊血。其赶紧给翁某某打电话,翁某某到了之后就赶紧把装载机喊停了,不让干了;证人吴某某证言证实,其和鲁某甲都是开装载机干活的,后来其看见鲁某甲不干了,其停下来问才知道是碰人了;被告人鲁某甲供述证实,2017年2月6日18时许,其驾驶装载机在碾子峪镇豆子沟村泰丰西沟铁矿采区路段干活,在铲料的时候看见一个老太太正在溜达,但她待了一会就走了。其继续干活,后另一个司机让其停车,说出事故了,其下车一看,看见刚才溜达的那个老太太正在地上躺着呢,其看了监控,知道是其开装载机碰的;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被害人袁某某家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证据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害人袁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被害人袁某某家属对被告人鲁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鲁某甲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鲁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关 峰审 判 员 曹飞燕人民陪审员 张健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