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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耀珽与魏军苹、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耀珽,魏军苹,林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695号原告:贾耀珽,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凌生,义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军苹,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林莉,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耀珽诉被告魏军苹、林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耀珽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军苹、林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耀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耀珽撤回对魏军苹、林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项孟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宴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