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3执23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建新、寇丕华与被执行人张付成、张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新,寇丕华,张付成,张坚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396-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新,男,194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寇丕华,女,195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付成,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坚成,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新、寇丕华与被执行人张付成、张坚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2016)鲁0683民初2396-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付成、张坚成在莱州市人民法院的赔偿款373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6)鲁0683民初239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张付成、张坚成373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惠军审判员 宋尚东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