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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6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宁德春与宁德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春,宁德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6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宁德春,四川省会东县人。被执行人:宁德恩,四川省会东县人。申请人宁德春与被执行人宁德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宁德春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宁德恩送达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宁德恩履行以下义务:执行标的18000元;执行费170元。但被执行人宁德恩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宁德春与被执行人宁德恩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宁德恩于2018年2月15日之前履行本案所有案款18000元。且申请人宁德恩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6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 正 国审判员 雷 光 才审判员 周 祥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吉克拉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