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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民辖终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辖终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东艺工业园办公楼四楼。法定代表人:张杰,系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109钢材市场**号。经营者:韩树伟,男,197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109钢材市场**号。上诉人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502民初1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之间没签订过《租赁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合同关系,合同上的”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是伪造的。因此本案应当依据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现请求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纠纷是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引发,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因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于法有据。由于管辖权异议仅为程序审,不涉及案件事实,故上诉人山东圣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称其与被上诉人锡林浩特市恒源模板租赁站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的问题,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解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特日格勒审判员 岳 峰 云审判员 青格勒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清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