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亭与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商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621号原告:李亭,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商铁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李亭与被告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亭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亭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