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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亭与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亭,商铁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621号原告:李亭,男,195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邑县城区。被告:商铁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李亭与被告商铁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李亭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亭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干涉,依法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亭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成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