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钦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钦东,张学华,于钦奎,施立莲,于钦峰,魏秀香,于钦建,位治华,于钦祥,朱云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钦东。被执行人张学华。被执行人于钦奎。被执行人施立莲。被执行人于钦峰。被执行人魏秀香。被执行人于钦建。被执行人位治华。被执行人于钦祥。被执行人朱云杰。本院在执行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钦东、张学华、于钦奎、施立莲、于钦峰、魏秀香、于钦建、位治华、于钦祥、朱云杰借款、担保合���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王进军审判员 赵新刚审判员 孙建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