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3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曹平儒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平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3204号被执行人:曹平儒,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初中肄业,天津宇润德制品有限公司职工,住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平儒犯抢劫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曹平儒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曹平儒退赔赃款人民币0.5元,发还被害人马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3204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曹平儒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述琦审 判 员 郝卫刚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