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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傅博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博文,王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820号原告:傅博文,男,199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被告:王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博文与被告王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傅博文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