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5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赖展凯与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展凯,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5民初786号原告:赖展凯,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财谊,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江口新区管委会行政中心1号楼125室。法定代表人:黄小义,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展凯诉被告温州水果批发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展凯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展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28元,减半收取5564元,由原告赖展凯负担。审 判 员 蔡志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 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