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彪诉李勇德、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彪,李勇德,王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308号原告牟彪,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6日。委托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6日。被告王岚,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4日。本院受理原告牟彪诉被告李勇德、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牟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