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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2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牟彪诉李勇德、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彪,李勇德,王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2308号原告牟彪,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6日。委托代理人:刘伟,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勇德,男,汉族,生于1972年6月16日。被告王岚,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24日。本院受理原告牟彪诉被告李勇德、王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牟彪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依法全额退给原告牟彪。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