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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民申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周晓红与新疆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晓红,新疆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民申1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晓红,女,196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粮油工贸公司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军(系周晓红丈夫),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苑国政,新疆塞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市。法定代表人:王以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新疆江清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周晓红因与被申请人新疆五家渠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终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晓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晓红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晓红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鸿莉代理审判员  江 帆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书 记 员  吴瑞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