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辖终1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锦钻、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锦钻,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吴阿婷,陈国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3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锦钻,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官桥镇金庄大道商住楼7#楼店面104-111。代表人:李谋艺,该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原审被告:吴阿婷,女,1981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审被告:陈国杯,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上诉人陈锦钻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原审被告吴阿婷、陈国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88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锦钻上诉称,其户籍地虽在福建省南安市,但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思明区,本案应由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当事人在《保证借款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所在地人民法院,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即“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可作为本案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被上诉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桥支行的住所地在福建省南安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陈锦钻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原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灿彬审 判 员 陈美雅代理审判员 魏垂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美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