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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4民初19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丹与李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丹,李帅,秦皇岛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卢龙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4民初1930号原告:李丹,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永宁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宁夏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娟,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永宁县,系原告妻子,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帅,女,197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三河市,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秦皇岛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丹与被告李帅、第三人秦皇岛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李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丹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丹负担。审判员赵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李金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