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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郝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郝文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3138号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贺兰县贺立公路以东、宁夏科丰种子公司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学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旭,女,汉族,1995年4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高中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业务部收费员,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郝文,男,汉族,1980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典雅居B区********室。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郝文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天马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迎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贾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