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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申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唐建华与管文逢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建华,管文逢,吴承印,吴吉哲,孟伟,吴吉轩,尹思萍,吴吉磊,高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3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唐建华,女,1967年2月23日出生,回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管文逢,男,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承印,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吉哲(系吴承印之长子),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伟(系吴吉哲之妻),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吉轩(系吴承印之次子),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思萍(系吴吉轩之妻),女,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吉磊,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波,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唐建华因与被申请人管文逢,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吴承印、吴吉、孟伟、吴吉轩、尹思萍、吴吉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1民终54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唐建华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管文逢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唐建华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10万元借款的借款合同(借条)中仅载明了借款本金数额,并未明确约定利息及利率标准。故虽然原审判决认定唐建华与借款人之间口头约定了利息,但对保证人而言,如果不知悉该约定,则担保范围不应包含利息。唐建华未提供证据证实保证人管文逢对此约定知悉,故保证人管文逢的担保范围不包括利息。唐建华自认借款人归还了960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唐建华未提供证据证实管文逢知悉10万元借款约定有利息,且管文逢认为其仅对借款本金提供担保,故对于管文逢而言,该96000元应抵充借款本金。故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唐建华的再审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建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