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鲁明、XX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鲁明,XX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孙鲁明,男性,汉族,1986年6月5日出生,住高青县。被执行人:XX,男性,汉族,住高青县。本院在执行孙鲁明与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XX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孙鲁明依据的(2017)鲁0322民初3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雪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