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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郑淑娟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淑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541号原告郑淑娟,女,汉族,1963年5月2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天赋路**号**号楼*号,身份证号:410202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耀明,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01198310776214。被告梁朝阳,男,汉族,1976年10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登封市嵩阳办事处日眕街东11巷**号,身份证号:4101251976********。案由买卖合同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720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472064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条和证明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及时偿还,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自己只是经手人,不同意偿还,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朝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淑娟4720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380元,减半收取4190元,由被告梁朝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李西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