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陈五四么乃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五四么乃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63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五四么乃,绰号尕一交,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东乡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2017年5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16年3月1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6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字(2017)第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五四么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艳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陈五四么乃经电话联系,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华林路776号门前向马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马某某处查获毒品海洛因0.2克,从被告人陈五四么乃处查获毒资190元及作案用手机一部。被告人陈五四么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五四么乃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五四么乃曾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因犯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五四么乃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五四么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2018年1月11日止)。二、作案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徐国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