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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全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全占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720号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金财,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全占兵,男,汉族,住内蒙古杭锦后旗。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帮物业公司)与被告全占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百帮物业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百帮物业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百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丽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