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1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原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赵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寿县���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赵再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22民初1565号原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山镇莲心居委会三组。主要代表人:陈波。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兰英,湖南天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再友,男。原告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以下简称通威常德公司)与被告赵再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通威常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兰英、被告赵再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威常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赵再友支付欠款172257.60元及截止2017年8月1日的利息7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赵再友自2015年3月起在通威常德公司购买饲料。2016年开始,赵再友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找通威常德公司赊购饲料,截止2016年10月27日,赵再友累计欠通威常德公司货款172257.60元。该款经通威常德公司多次催讨未果。赵再友辩称,欠款金额不属实,通威常德公司为向赵再友销售饲料,协助赵再友在银行��理贷款后承诺贷款利息由通威常德公司在赵再友欠付的货款中扣除,但通威常德未履行承诺,贷款利息均由赵再友本人支付,故不同意偿还通威公司诉请货款。通威常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份欠条、1份对账单,赵再友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赵再友多次向通威常德公司购买饲料,截止2016年10月27日,赵再友累计欠通威常德公司货款172257.60元,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及逾期利息。本院认为,通威常德公司虽未与赵再友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通威常德公司以赵再友出具的欠款对账单主张买卖合同成立,依法应予以支持。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赵再友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对通威常德公司要求赵再友支付货款172257.6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欠款未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通威常德公司提起诉讼后,赵再友仍未支付欠款,通威常德公司要求赵再友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酌定赵再友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通威常德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对赵再友辩称通威常德公司同意以赵再友应付银行贷款利息抵扣欠款的主张,因无任何证据予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赵再友支付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德分公司货款172257.60元,并按年利率6%的标准向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驳回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5元,减半收取1942.50元,由赵再友负担1866元,通威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负担7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橙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硕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中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