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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马和平与被告张世明、大同市大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3024号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对原告马和平与被告张世明、大同市大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晋0202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5208元”补正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经济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5208元”。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