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5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盛少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585号之一被执行人盛少华,男,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南城县。被执行人盛少华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3)丽遂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盛少华应缴纳罚金100000元,赃款374861元继续予以追缴。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3364.07元,已发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给当地法院扣划,其他财产暂无反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叶均尉审判员 叶 敏审判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剑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决定书(2017)浙1123执58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遂昌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盛少华盗窃罪一案中,根据本院作出的(2013)丽遂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盛少华应缴纳罚金474861元。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盛少华(公民身份证号码362522198805255015)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一七年三月二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