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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01执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王某某,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01执116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梁某某,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的(2017)黔0201民初13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周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王某某、梁某某应按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偿还周某某借款16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如期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王某某于2017年8月3日达成和解协议,即2017年8月3日偿还三万元,剩余部分于2018年起每年3月1日前偿还3万元直至还清为止;被执行人梁某某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本院已于2017年8月18日将被执行人梁某某纳入失信黑名单;因和解协议履行时间较长,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梁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王某某不按和解协议时,履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勇审判员  陈莉审判员  刘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