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大方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堂文、李艳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方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堂文,李艳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17号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红旗街道办事处路塘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童维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堂文,男,1975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李艳琴,女,1984年2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大方县鑫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堂文、李艳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31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家学审判员 唐 雄审判员 徐德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进财 关注微信公众号“”